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?;ぐ旆ǖ耐ㄖ?川办发[2012]49号)
为有效?;ぶ泄拙平鹑牵ùň疲┑乩肀曛静?,规范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(以下简称专用标志)的申请、使用和管理,保持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的质量和特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地理标志产品?;す娑ā返确煞ü?,结合?;さ赜蚴导?,制定本办法。
发布单位 |
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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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文号 | 川办发[2012]49号 |
发布日期 | 2012-07-30 | 生效日期 | 2012-07-30 |
有效性状态 | 未知 | 废止日期 | 暂无 |
属性 | 专业属性 | ||
备注 | 暂无 |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有关部门、有关直属机构:
省质监局《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?;ぐ旆ā芬丫≌?,现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?;ぐ旆?/p>
省质监局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有效?;ぶ泄拙平鹑牵ùň疲┑乩肀曛静?,规范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(以下简称专用标志)的申请、使用和管理,保持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的质量和特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地理标志产品?;す娑?/a>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保护地域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白酒生产、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的?;すぷ?。
有关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的?;すぷ?。
第四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?;し段哂惺澜缂肮谥拙破放?;白酒年产量、销量在全省所占比重大,白酒产业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的四川境内白酒生产区域。
第五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?;ざ韵笪翰员;し段?,自然的、纯粮的、固态发酵的38度以上;特色鲜明,品质优良的浓香型、酱香型、兼香型四川白酒。
第二章 专用标志申请、受理、审核及批准
第六条 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,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,且注册地址在?;さ赜蛳窒叫姓蚰冢?/p>
?。ǘ┎吩先炕虿糠掷醋员;さ赜蚍段?;
?。ㄈ┌凑铡兜乩肀曛静?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》标准组织生产,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;
?。ㄋ模┘际踔副攴瞎抑始熳芫终脚嫉?ldquo;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;
?。ㄎ澹┝侥晡拗柿课シ锹?;
?。┝?年无不良信用记录;
?。ㄆ撸┲始嗖棵懦鼍叩南殖『瞬楸ǜ?。
第七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居晒抑始熳芫止娑ǖ牡乩肀曛颈;げ纷ㄓ帽曛就及负?ldquo;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”文字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?,应提供以下材料:
?。ㄒ唬┲泄拙平鹑牵ùň疲┑乩肀曛静纷ㄓ帽曛臼褂蒙昵胧椋?/p>
?。ǘ┦称飞砜芍ぜ坝抵凑?、组织机构代码证;
?。ㄈ┎刂始嗖棵懦鼍叩牟凡员;さ赜蚍段诘闹っ?;
(四)省质监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;
(五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。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,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。
第十条 县(市、区)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?;で蚰谑褂弥泄拙平鹑牵ùň疲┑乩肀曛咀ㄓ帽曛镜纳昵胧芾恚校ㄖ荩┲柿考际跫喽讲棵鸥涸鸪跎蠊ぷ?。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质监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申请后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,在规定时间内,由市(州)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基本条件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,将相关材料报省质监局审查,必要时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。审查合格的,由省质监督局出具审查意见,将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;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,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省质监局同意的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专用标志,获准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ぁ?/p>
第三章 ?;ぜ喙茉蚣按胧?/p>
第十一条 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范围内从事白酒生产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凡符合使用条件的,均有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。
第十二条 各级质监局负责对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专用标志的发放、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,获准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镜牡ノ豢稍谄渖闹泄拙平鹑牵ùň疲┍昵?、包装物、说明书、广告和相关经营、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专用标志。
第十三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臼褂玫ノ挥Φ卑凑铡兜乩肀曛静?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》标准组织生产。
第十四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臼褂玫ノ挥Φ苯⒅泄拙平鹑牵ùň疲┥?、销售台账、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,以备查用。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。
第十五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?;げ纷ㄓ帽曛臼褂玫ノ挥τ诿磕?2月底前向市(州)质监局填报本年度《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》和上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。市(州)质监局汇总后报省质监局。
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。
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?;で蚰诘闹泄拙平鹑牵ùň疲┥榭?、质量安全情况、品质和工艺?;で榭鼋泻瞬?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地理标志产品?;す娑ā返扔泄胤煞ü娼胁榇?。
(一)擅自使用、伪造、冒用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及名称或者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;
?。ǘ┦褂糜胫泄拙平鹑牵ùň疲┳ㄓ帽曛鞠嘟?、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,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,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;
?。ㄈ┚缁嵬盘濉⒌ノ缓透鋈硕陨鲜鑫シㄐ形屑喽胶途俦?,查证属实的;
?。ㄋ模┪シ雌渌喙胤伞⒎ü娴?。
第十九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:
?。ㄒ唬┪窗础兜乩肀曛静?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》标准组织生产的;
?。ǘ┎分柿康蹦炅?次以上(含2次)监督抽查不合格的;
?。ㄈ┰谥泄拙平鹑牵ùň疲┥?、加工、销售过程中,违反本办法规定,情节严重的。
?。ㄋ模┰谙奁谀谡暮细竦模芍始嗑质槊嫱ㄖ浼绦褂米ㄓ帽曛?。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,由质监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,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二十条 从事中国白酒金三角(川酒)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,秉公办事,不得滥用职权,以权谋私,不得泄露技术秘密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予以行政纪律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2012年7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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